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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余壓監控系統規范
日期:2024-12-20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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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防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防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采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2.0m2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3.0m2。
2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 2款的規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 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1.6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3.1.7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3.1.8 避難層的防煙系統可根據建筑構造、設備布置等因素選擇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9 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出口,且總長度小于30m;
2 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出口,且總長度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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